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
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
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
國函〔2023〕23號
海南省人民政府,海關總署、發展改革委、司法部、財政部、稅務總局:
你們關于優化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提貨方式的請示收悉?,F批復如下:
一、同意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》的有關規定(目錄附后),自202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后提前放行。
二、海關總署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,及時對本部門、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,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。
三、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海南省的實施情況,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。
附件: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
國務院
2023年3月3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附件
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暫時調整實施的
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
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| 調整實施情況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》 第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,要求提前放行貨物: (一)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、完稅價格、原產地尚未確定的; (二)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; (三)在納稅期限內稅款尚未繳納的; (四)滯報金尚未繳納的; (五)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。 | 對符合規定的離島免稅品可提交擔保后提前放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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